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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研究院印章管理规定

海洋研究院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印章是法律效力的标志,是单位行使职能的合法标志。为加强研究院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和行政问题,规范院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山东大学印章使用与管理规定以及山东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严禁学校内设的二级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或者印章对外订立合同。各二级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印章对外没有法律效力,只能以本单位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不得对外使用,尤其不能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及其他契约类文书。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校区、部、部门、学院、科研院所等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出具涉及学校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书,对违反该规定的合同或协议不得用印。

第二条  研究院印章由研究院办公室严格管理。专人管理并存放在固定的办公室箱柜或抽屉里并上锁。节假日或因故暂停使用时,要存放安全处所。印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印章管理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要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中的注意事项。

第三条  研究院各类用印以研究院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签字为准;以研究院名义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用印,以党委书记、院长签字为准;其他各类需用印时,都需研究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在研究院负责人电子签名的文件上所加盖的印章或在文件上复制之前已有加盖的印章均为无效印章,若出现有关纠纷,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加强监印制度。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于不合法或不合手续或批准人超出职权范围的用印,有权拒用或提出异议,要求主管院长复议,不能有求必印。盖印处需有印章管理人员签字,凡无印章管理人员签字者,皆为无效文件,并追究私自盖印者相关责任。

第五条  介绍信用印需主管院长同意。空白介绍信、空白证明信、空白成绩单等一律不准盖章。

第六条  院印的使用要严格执行用印登记制度,用印人需认真填写《用印登记表》各项内容。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用印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归档。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确需

要外出用印,须经印章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保管,如需大批量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八条  以研究院党委或团委名义上报的各类文件材料、统计报表和其他材料等,须党务秘书审核,院党委书记或团委书记审批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研究院党委、行政和团委印章。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1218

                          山东大学海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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